与铁路相关的刑事案件,原则上由铁路公安管辖,但也存在几种由地方公安管辖的特殊情况。与铁路相关的刑事案件管辖,主要有以下6种情况:
1、铁路系统的机关、厂、段、院、校、所、队、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,车站工作区域内、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,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、通信、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,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管辖;
简单地说,在由铁路部门控制的地方发生的刑事案件,应该由铁路公安处理。
2、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,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;
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,涉及到铁路的,由铁路公安管。
3、对倒卖、伪造、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,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。必要时,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;
涉及车票的犯罪,铁路公安和地方公安都可以管。
4、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,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,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;必要时,也可以由列车始发站、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。犯罪嫌疑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,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;但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,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。
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,都归铁路公安管。
5、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,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;没有协定的,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;
国际列车上发生的案件,根据国家间的协定确定由哪个国家管,没有协定的,由铁路公安管辖。
6、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。
虽然与铁路相关,但属于尚未交付铁路运营的部分发生的刑事案件,归地方公安管。
铁路属于国家运输的命脉,除了涉及车票的犯罪外,运营中的铁路线以及铁路系统内部的刑事案件都由铁路公安专管;涉及车票的案件铁路公安和地方公安都可以管辖;对于尚未交付给铁路运营的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,不属于铁路公安管辖。这些详细的规定,厘清了铁路公安与地方公安的管辖范围!
是的。
根据铁路运输法规定,除特殊案件外,在所属铁路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案件应由地方铁路局法院受理。这是国家最高法院所规定的。
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,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;必要时,交通工具始发地、途经地、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。